2024如何理解非法占用林地违法行为连续或者继续状态

2024-04-10 09: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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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基本案情】2004年8月,某生态人民政府招引资并落户某镇某村投资建设,2004年9月,该镇组织镇政府国土所、村委会会同生态农主负责人,对项目范围内村委会集体所有的山场和村民的自留山进行勘界后,栽植了绿化风景树,未办理林地审核手续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。2016年11月,该生态农庄因经营需要,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,擅自将村民张某、姚某、邢某家自留地和姚某、邢某家自留山的林地修建停车场。2018年12月聘请林业技术人员对该生态农庄建设占用土地进行技术鉴定:占用村民自留山林地面积4195.9平方米。

    【处理意见】本案处理中,存在两种不同意见:
第一种意见认为,根据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九条规定:“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,不再给予行政处罚”。某生态农庄已过了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,不能处罚。
第二种意见认为,该案建设停车场到现在并没有拆除,还侵占着林地,实际处在《行政处罚法》所规定的继续状态,应给予处罚。(微信公众号:务林人)
县林业局采纳第二种意见作出林业行政处罚。
      【案件评析】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九条规定:“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,不再给予行政处罚。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前款规定的期限,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;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,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。”
      本案涉及如何理解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”。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非法占用林地行为追诉时效的复函》(林办发〔2018〕99号),“非法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,在未恢复原状之前,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,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,应根据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,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。”该生态农庄在没有拆除违法建筑之前,其行为应视为继续状态,不存在超过时效的问题,因此林业局采纳了第二种意见,依据《森林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对某生态农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进行林业行政处罚是正确的。
    【观点概括】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,不再给予行政处罚。2年期限的起点,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;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,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