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资质,应当具备全站仪、水准仪、探地雷达等设备;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,应当具备全站仪、水准仪、锚杆锚索钻机、凿岩机等设备。
2、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、物探、测量、测试、计算机等设备。
3、有要求的,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为例,甲、乙、丙三个等级分别需要可以承担大型、中型、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、测量、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。
4、有优良的工作业绩;4.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、测量、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。
5、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、测量、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。
河北省(石家庄市)、山西省(太原市)、辽宁省(大连市)、吉林省、黑龙江省、江苏省(南京市)、浙江省(杭州市)(衢州市)、安徽省(宣城市)(池州市)、福建省(福州市)(厦门市)、江西省(南昌市)(九江市)(赣州市)、山东省(青岛市)(济南市)、河南省(周口市)(郑州市)、湖北省(武汉市)(荆州市)(宜昌市)、湖南省(长沙市)(株洲市)(张家界市)(常德市)、广东省(东莞市)(广州市)(深圳市)(佛山市)(惠州市)、海南省、四川省(成都市)(宜宾市)、贵州省(贵阳市)(遵义市)、云南省(昆明市)、陕西省(西安)、甘肃省(天水市)(兰州市)、青海省、北京市,天津市,上海市,重庆市、内蒙古自治区、广西壮族自治区、宁夏回族自治区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、西藏自治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