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原则是:坚持预防为主、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、突出重点的原则,坚持“谁引发,谁治理”和“谁建设,谁建设,谁负责”的原则。
人为工程活动等引发的地质灾害,按照谁引发,谁治理的原则,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等责任。是统筹部署,突出重点。
第五条 各级人民 政府 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,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,根据防治地质灾害的需要,安排资金,用于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。第六条 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。
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、分级负责;坚持预防为主、防治结合;坚持专群结合、群测群防;坚持谁引发、谁治理;坚持统筹规划、综合治理。
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做好治理工作。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,按照谁引发、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人组织治理并承担治理所需经费;造成他人损失的,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。
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,按照谁引发、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。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*** 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,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,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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