森林评估有专业机构的。
2006年12月25日财政部、国家林业局(财企[2006]529号)《关于印发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〉的通知》。 这是目前止,林业行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核心性法规,对我国林业行业涉及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中流程、机构、资质、人员等做出原则性规定。
依据以上(财企[2006]529号)文件规定,根据评估标的物的不同,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资质要求分以下三类:
一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部分
要求具有财政部系统核发的《资产评估资格证书》(相关机构信息可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上查询)的评估机构,需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,并且评估报告要有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、两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签字。
二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部分 要求具有财政部系统核发的《资产评估资格证书》(相关机构信息可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上查询) 的评估机构, 需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,并且签发评估报告要有两名资产评估师签字。
三 金额100万元以下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部分
1、具有财政部系统核发的《资产评估资格证书》的评估机构, 可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,并且签发评估报告要有两名资产评估师签字。
2、要求林业系统管理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、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具备丙级(含丙级)林业资源调查资质,可以出具评估咨询报告。
河北省(石家庄市)、山西省(太原市)、辽宁省(大连市)、吉林省、黑龙江省、江苏省(南京市)、浙江省(杭州市)(衢州市)、安徽省(宣城市)(池州市)、福建省(福州市)(厦门市)、江西省(南昌市)(九江市)(赣州市)、山东省(青岛市)(济南市)、河南省(周口市)(郑州市)、湖北省(武汉市)(荆州市)(宜昌市)、湖南省(长沙市)(株洲市)(张家界市)(常德市)、广东省(东莞市)(广州市)(深圳市)(佛山市)(惠州市)、海南省、四川省(成都市)(宜宾市)、贵州省(贵阳市)(遵义市)、云南省(昆明市)、陕西省(西安)、甘肃省(天水市)(兰州市)、青海省、北京市,天津市,上海市,重庆市、内蒙古自治区、广西壮族自治区、宁夏回族自治区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、西藏自治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