林权证可以转让 。林权也是物权的一种,可以所有、使用、处分,可以 转让。
法律依据:
《森林法实施条例》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、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。依法登记的森林、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、使用权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。森林、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。
《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》
第六条林权发生变更的,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第七条林地被依法征用、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,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。
第八条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,应当提交下列文件:(一)林权登记申请表;(二)林权证;(三)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。
河北省(石家庄市)、山西省(太原市)、辽宁省(大连市)、吉林省、黑龙江省、江苏省(南京市)、浙江省(杭州市)(衢州市)、安徽省(宣城市)(池州市)、福建省(福州市)(厦门市)、江西省(南昌市)(九江市)(赣州市)、山东省(青岛市)(济南市)、河南省(周口市)(郑州市)、湖北省(武汉市)(荆州市)(宜昌市)、湖南省(长沙市)(株洲市)(张家界市)(常德市)、广东省(东莞市)(广州市)(深圳市)(佛山市)(惠州市)、海南省、四川省(成都市)(宜宾市)、贵州省(贵阳市)(遵义市)、云南省(昆明市)、陕西省(西安)、甘肃省(天水市)(兰州市)、青海省、北京市,天津市,上海市,重庆市、内蒙古自治区、广西壮族自治区、宁夏回族自治区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、西藏自治区